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7878号
原告:南京乐知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研创园江淼路88号腾飞大厦13-113室。
法定代表人:郭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林,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1号3楼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乐知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京乐知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乐知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 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