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2072民初2235号
原告:广东中山网传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乐美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中山网传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乐美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广告发布报酬共计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6日,中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中山网传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山*****项目网络推广、网络广告发布服务合同-网易》(以下简称《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或被告关联公司“*****”项目品牌宣传、销售广告及硬广、数据导流等内容,广告发布报酬总金额为20万元,被告应于确认原告的广告发布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个月内支付广告发布报酬。《广告发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合同》的广告发布事宜,完成了《广告发布合同》附件1《网易房产—*****2020年4-5月宣传方案报价》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并向被告提交了《验收报告》。2020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函》,**截止2020年12月29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报酬20万元,被告亦**确认上述数据无误。2021年8月11日,被告代表在原告提供的《发票签收单》上签名,确认已收到由原告提供的广告发布报酬发票(发票金额:20万元)。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报酬20万元。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亦应向原告赔偿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成立于2012年12月28日,原名称为中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变更为现名称。
2020年4月,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广告发布合同》。上述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项目品牌宣传或销售广告,其他内容为硬广、数据导流、直播等;发布期限2020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乙方在广告上线完成后以《广告上线发布验收报告》形式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自收到书面验收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甲方在《广告上线发布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提交验收,甲方接到书面通知7个工作日内不参加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广告发布报酬总金额20万元,其中合同价款(不含税价)为188679.25元,税金(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6%)为11320.75元,甲方确认乙方的广告发布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付清。书面文件送达甲方指定***为代表,乙方指定***为代表。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质量要求或甲方要求时间提交工作成果并完成验收的,每逾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0.01%/天的违约金,逾期超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服务费,乙方须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
诉讼中,原告还提交《验收报告》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及发票签收单,《对账函》1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称已完成相关广告发布工作并向被告提供发票。《验收报告》上附有服务内容(户外媒体类)简要信息,在举证过程原告提供服务内容成果截图证明已完成合同内容。在《对账函》数据证明无误一栏有乐美达公司**,记载被告欠原告应收账款20万元。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记载,截图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备注昵称“********”的微信号发送上述《对账函》,要求对方**确认,对方表示同意。原告称被告未支付过任何广告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广告合同纠纷。原告提供《广告发布合同》、《验收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对原告诉请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供证据否定或推翻原告的主张,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诉称案件事实予以采信。双方约定付款期限早已届满,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广告费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广告费确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原告要求从2022年1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乐美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广东中山网传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广告费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广东中山网传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乐美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中山网传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乐美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