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4028号
原告:中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乐美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乐美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