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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91民初4260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功坤,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1号3楼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于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婵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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