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1796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1号3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中山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舒
人民陪审员 彭 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