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陆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宁夏天幕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5381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天幕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南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宁夏国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陆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天幕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陆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是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