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4民终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陆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287号。
法定代表人:陆西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原市原州区顺和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西街(家乐园)。
经营者:***,该租赁部经理。
上诉人宁夏陆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顺和建筑设备租赁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7)宁0402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陆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夏陆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夏陆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诉人宁夏陆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