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8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白鹤泉东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17821800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昊汽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常喜路以南、福吉路以东,注册号:4201140000459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市合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自力新村52号B栋1**B-1-2-1、B-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3002449638。
法定代表人:**介。
上诉人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昊汽车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市合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监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4民初33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奥泰建设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奥泰建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丰 伟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严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