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民终6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国铭。
委托代理人朱越勇,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东杰,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一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合格证和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的变更登记手续,撤销上述三证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系统中***作为单位技术负责人、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师及相关备案信息;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34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后,***与华联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并答辩如下:1、广东建设信息网及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系统上显示,华联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及注册一级机电建造师均是***,华联公司应按相关职位薪资水平向***支付工资,而且***在华联公司的实际工资并非10000元/月,根据人才网上薪资标准,相关职位待遇大幅上涨;2、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属于公共信息,无法网上查询,华联公司在办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手续后也未及时通知***,原审法院将损失计算至2014年4月21日对***不公平。***的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华联公司向***支付自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经济损失1229167元,或支付自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作为华联公司技术负责人以及机电建造师工资1229167元;2、判决华联公司按照同一工资标准向***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至侵权行为终止期间的经济损失或工资。
上诉人华联公司上诉并答辩如下:1、***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A证”)对上诉人有依附性,且是***主动留存于华联公司处,而非华联公司故意扣留,***于离职时也未要求返还A证;2、办理A证的变更手续,必须有调入单位才能办理,而***离职后一直未提供调入单位,故无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原因在于***;3、华联公司企业技术负责人未变更并没有给***的就业、劳动权益造成实质影响,***持有“注册一级机电建造师”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证书,具备再就业条件,华联公司无需赔偿其损失。华联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华联公司无需赔偿***经济损失。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在一审关于损失赔偿部分的诉讼请求如下:华联公司支付***因无法正常就业经济损失479166.47元,按一级建造师行业的工资水平25000元/年主张2011年4月1日-2013年2月28日期间的经济损失,合计23个月;华联公司支付***2013年3月1日起至侵权行为终止之日期间的工资,按20000元/月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主张华联公司赔偿其1229167元经济损失或支付其1229167元工资的上诉请求,超出其一审的诉讼请求,对于超出部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对于***经济损失的计算标准及损失截止日期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认定,依法有据,***既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华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从其于2014年4月21日办理技术负责人变更登记的情况来看,其主张办理变更手续以***提供调入单位为前提的上诉理由,既无法律依据,又与常理不符,明显不能成立;对于其他上诉理由,原审法院的分析合法合理,故华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 方
审 判 员 谷丰民
代理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傅贤珍
庄武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