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20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大金钟路67号2楼。
法定代表人:黄国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联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611。
法定代表人:齐遵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冯慧,均系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克勤、孙小惠,均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帆。
上诉人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联能电气有限公司(下称“联能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火电工程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下称“广州供电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49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华联公司上诉称,华联公司与联能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确定管辖。华联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联能公司起诉主张,火电工程公司承包了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2015年基建类“一户一表”及“临电小区”专项改造项目电气安装(越秀标段),后将该工程分包给华联公司,华联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联能公司,联能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后,华联公司却至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据此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华联公司及火电工程公司连带偿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并提交了工作邮件往来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华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筱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倩雯
林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