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5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勇招,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开,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0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在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904.91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85.24元;四、驳回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华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华联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华联公司与***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改判华联公司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4.91元;3.改判华联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85.24元;4.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于2019年3月1日入职华联公司处工作,华联公司、***签订了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广州市西荔水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荔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签订了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华联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支付了***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273元。华联公司、西荔公司是独立法人资格,分别与***签订了不同的劳动合同,分别构成不同的劳动关系,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华联公司无需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二、华联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及多次全体会议时已口头告知所有人员这是一个委托项目,每年企业均会进行招标,以后是谁中标都不知道。项目负责人为尽量减少员工办理周转手续,承担了一些项目流程交接的工作,虽没有考虑太多用工手续的交接,但不影响当时工作背景的真实意思表达。在西荔公司中标后,转由西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是华联公司拿劳动合同给***签,但已告知其新的中标单位,***对此并无提出异议。当时有多人一起签订,其现又说不知道,显然前后自相矛盾。在工作中,华联公司已尽力保障员工的各项利益,虽然在用工手续上不规范,但不规范的手续并不是员工追求额外不合理补偿的依据。
被上诉人***答辩称:***虽在2019年11月与西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合同是华联公司拿给***签订,并未向***说明主体变更事项。***对华联公司与西荔公司的关系不清楚,且***工作岗位、内容、地点、工作管理、工资发放等均无变化,社保、公积金缴纳亦是华联公司,故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华联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假工资。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虽先后与华联公司、西荔公司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事实上,***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没有发生变化,在华联公司处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相反,在整个工作任务履行期间,***一直接受华联公司的管理并由华联公司支付其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可见,***与华联公司之间一直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现华联公司仅以***与西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审理期间,华联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华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星
书 记 员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