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7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联能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联能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华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4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广东联能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其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于2023年2月27日签收,逾期仍未缴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联能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