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财保153号
申请人河南嘉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河南元森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嘉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元森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河南嘉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银行账户内300000元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河南嘉图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元森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