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博雅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民特2号 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解放巷5号楼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振中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请求:撤销新乡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253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新乡仲裁委支持天正公司主张的监理费错误,天正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提交伪造证据,其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公司不应支付监理费;2.***对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程序违法。 河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天正公司仲裁期间提交的证据均系真实有效并非伪造,***也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请求驳回**公司撤裁申请。 本院查明:2023年7月26日新乡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字第253号裁决:一、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河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65000元;二、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河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主体封顶后停工期间应付监理费225000元;三、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河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的损失(自2022年8月18日起,以2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驳回被申请人河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五、驳回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本案中,**公司主***公司提交的质量验收记录、报审报验表等证据系伪造,但庭审中对上述证据本身真实性并无异议,因此其所主张的证据伪造问题实际系实体问题;同时,仲裁期间对于鉴定必要性问题,即***是否准许鉴定,实际亦属于实体问题。因此,**公司的上述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