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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陕西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陕西金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404民初84号 原告:***,男。 被告:某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原告***诉被告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服务公司)、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某公司)排除防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某某服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拆除路过我家的供热主**。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在2022年冬季给咸阳市渭城区某某小区供暖时,因我全家要去海南过冬,申请了供暖期房屋空置,被告收取了30%暖气费。在准备去海南前,我检查了供热**,发现路过我家的供热主**,锈蚀严重,并有大量的绣块脱落,为防止在海南度假期,供暖水泄漏,通知二被告采取措施。但二被告仅安排人看了一下,也承认锈蚀严重。二被告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仍强行供暖。为维护我的财产安全,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望法院先行通知二被告停止供暖,并对原告的请求给予判决。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一、照片2张。欲证明**已经锈蚀严重,且出现泚水痕迹,有漏水的风险之事实。 二、房屋产权证。欲证明咸阳市渭城区某某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原告***之事实。 被告某某服务公司辩称:运营方是被告陕西某某公司负责,立管是属于全楼用户的财产,如果拆除是会影响全楼业主的使用,且拆除需要全楼业主的同意,我公司没有权利拆除这个立管。我公司认为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服务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陕西某某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拆除他家的供热主**,这栋楼是老式楼,暖气**是串联式的,**在原告厨房,且原告楼上等十几户**全部公用一个**,是全楼的共有财产。2、我公司接管原告小区供暖的时候没有改造供热**。3、从我公司接管供暖至今四个供暖季,供热从来没有出过任何问题。原告所诉的是主**问题,如果按原告要求拆除,原告楼上同户型的户主就不能使用暖气了,我公司没有资格去改造案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陕西某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质证,被告某某服务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一通过照片不能证明是原告家中的照片,第一张照片确实有锈迹,但没有看到泚水痕迹,但没有看到有漏水问题,不能证明该**存在漏水,对证据二房产证无异议。 被告陕西某某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一认为不存在**泚水,如果泚水**会漏压,我公司会发现,原告也没有向我公司反应,如果确实存在漏水,我公司会提供抢修和维修,对证据二房产证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一来源真实,但不能证明**需要拆除的事实,对证据一不予采信。被告某某服务公司、陕西某某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二认可,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认可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名下房屋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该幢楼2006年建成,一、二层为商铺,三层以上为住宅,共计30层,一层六户,三至十六层属于低区,每层相同户型的是一根供热立管,供热**位于每户的厨房。2022年11月原告发现其家中厨房内的供热**出现锈蚀情况。 另查明,2019年8月6日某某服务公司与咸阳市某某签订供暖协议,由某某服务公司负责咸阳市五个小区的供暖,其中包括原告居住的小区,2019年10月15日某某服务公司与陕西某某公司达成协议,将渭城区某某小区的供暖服务交由陕西某某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被告某某服务公司及陕西某某公司负责原告居住小区的供暖服务,原告房屋内的供热主**产权不属于被告某某服务公司及陕西某某公司,被告某某服务公司及陕西某某公司并非侵权人,故而原告要求二被告拆除路过其家中的供热主**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