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邓志辉。
委托代理人覃兆江,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雨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雷双丰。
委托代理人郭锦霞、刘滨培,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市运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吕文宏。
委托代理人黄忠勇,广东石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雨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市运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兆江、被告广东雨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锦霞、被告云浮市运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忠勇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案建设工程的施工地点位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涉案建设工程的施工地点位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本案应由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移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张来喜
审 判 员 陆桂秀
代理审判员 吴桂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岑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