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4民初4537号
原告:重庆沧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W9N2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强,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鸡冠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50690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兴彪,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沧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鸡冠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沧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沧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沧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1元,由原告重庆沧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首云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