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6民初1914号
原告:重庆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1-1-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47909P。
法定代表人:杨明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逾,男,1976年6月23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鸡冠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50690U。
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川,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鸡冠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重庆市***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987.11元(原告已预交元),由原告重庆市***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习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