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3执5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鸡冠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20号2单元8-4号。
法定代表人:张璞,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鸡冠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鸡冠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3844651.79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相应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2019年1月31日,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自动履行。
通过网上“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房屋登记”、“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等以及临柜查询公积金账户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11月19日,再次通过网上“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重庆鸡冠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申请标的为工程款33844651.79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经查明,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以(2019)渝0156破申1号裁定受理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本院保全的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银杏大道57号戴斯大卫营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属破产财产,依法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3执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鸡冠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终结破产程序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军
审判员 黄镝鸣
审判员 刘生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