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2民初4176号
原告:***,女,汉族,1946年12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72号-2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午山社区。
负责人:**中,主任。
委托代理人:***,青岛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7双福花园二期9-8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建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孟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