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终6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72号-2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岛建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7号双福花园二期9-8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青岛建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2452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37元,减半收取1218.5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37元,减半收取121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