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5442号 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北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2575868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349336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八一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09636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诗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723元,减半收取计53,861.5元,由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