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1202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2024)鄂1202民初85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9210.69元(含执行费198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熊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