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645号
原告: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区兴盛路7号附2号1-1(元煌工贸2号厂房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745243XX。法定代表人:李发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冬妮,重庆中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柯宇,重庆中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海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体育场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9278606A。
法定代表人:徐应文。
原告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5元,减半收取计3702元,由原告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四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