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海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海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辖终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海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徐应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雷银合,经理。
上诉人因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9民初1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定作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原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乙方即原审原告,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北碚区,故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华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