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与重庆海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402民初2764号
原告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海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34元,由原告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芳
法官助理张彦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