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民辖终590号
上诉人重庆海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西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7民初1736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海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海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海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同意由乙方重庆西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重庆西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海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小美
审判员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书记员 高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