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7645号
原告:重庆博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转盘红锦大道498号附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21522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工业园区核心区科技孵化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9840972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博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博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博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博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博野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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