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博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卓为,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财保90号 申请人:重庆博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转盘红锦大道498号附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2152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苾琳,北京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卓为,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申请人重庆博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卓为、**价值79万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重庆博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1187600390169224062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博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博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申请人重庆博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447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舒 畅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