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秋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秋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20行初110号
原告重庆秋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路街道秋实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4925X。
法定代表人李光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庆,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46271。
负责人魏晓凤,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兰亚,系该局工作人员,公职律师。
第三人赵友国,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胡朝万,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秋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重庆秋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秋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秋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由原告重庆秋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梅 寒
人民陪审员  罗荣江
人民陪审员  聂 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