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63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波,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丹,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秋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秋实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4925X。
法定代表人:李光秋。
第三人: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B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7450407588T。
法定代表人:何中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重庆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秋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国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何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