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35812号
原告:深圳市银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肖文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津津,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璐璐,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银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银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银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78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且原告申请撤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989元,由原告深圳市银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2989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戴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