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善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4195号
原告:深圳市银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六楼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49228。
法定代表人:肖文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津津,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昧,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善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科苑北路78号共享大厦A座2301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71060Y。
法定代表人:杨金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远东,男,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辉,男,汉族,1995年10月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银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善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银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2.03元,由深圳市银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陈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