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源立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盛腾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源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22民初2726号
原告:东莞市盛腾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望牛墩镇杜屋村横滘东区二巷l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云彩,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源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二路雍华庭1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盛腾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源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盛腾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东源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被告广东源立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东莞市盛腾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盛腾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源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由原告东莞市盛腾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晓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