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源立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源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奥美特净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源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奥美特净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3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惠博法执字第143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源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惠州市奥美特净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源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奥美特净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4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