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源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源立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322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龙德树,男性,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执行人:广东源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二路雍华庭1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龙德树与被执行人广东源立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龙***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源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48265.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24.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东源立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就博劳人仲案终字[2018]638号仲裁裁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受理案号为(2019)粤13民特29号,该案尚在审理中。上述仲裁裁决未生效,本案缺乏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龙德树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