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6民终1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东城西片区纬十四路北边、文昌路东边河源雅居乐花园G2-9栋C11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唯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临江镇临江工业园塘尾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龙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新风路东边纬十一路北面公园山畔1栋第一层1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河源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源市龙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确定,上诉人河源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邹建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翀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东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