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民监2号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文教路7号。
法定代表人:黎明,院长。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凤凰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于明全,董事长。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桂11民再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发明
审 判 员 王凯祥
审 判 员 黄灵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誉丹
书 记 员 谢庆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