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广西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民监2号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文教路7号。

法定代表人:黎明,院长。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凤凰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于明全,董事长。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桂11民再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发明

审 判 员 王凯祥

审 判 员 黄灵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誉丹

书 记 员 谢庆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