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化州市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6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山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化州市实验小学,住所地:化州市文仙坡。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学校主任。
再审申请人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茂南四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化州市实验小学(以下简称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9民终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茂南四建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工程由实验小学提供设计图纸交由茂南四建公司进行施工,因设计问题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应当由茂南四建公司承担,且涉案工程已由实验小学实际使用两年多时间,实验小学一直拖延不予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实验小学应当向茂南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茂南四建公司与实验小学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合同第81条约定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款的50%,***(区、街道)验收合格后,余下50%的工程款从省奖补资金支付。从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条件看,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和交付使用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本案中,虽然实验小学已使用了涉案工程,但化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对涉案工程出具化公消验字[2016]第002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内容为:经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茂南四建公司认为涉案工程的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实验小学与设计单位的责任,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涉案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后,没有证据显示茂南四建公司已经采取补救措施,现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因此,涉案工程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的条件,实验小学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茂南四建公司请求实验小学支付工程款2776849.38元及利息,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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