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化州市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9民终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冠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桢,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银汝,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州市实验小学。
单位负责人:李毅,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婵兰,女,该学校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惠,男,该学校主任。
上诉人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茂南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化州市实验小学(以下简称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茂南四建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实验小学立即支付工程款2776849.38元及其利息给茂南四建公司(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9月5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4日止为277684.9元,实际欠息计至实验小学付清全部工程欠款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实验小学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依据涉讼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判令实验小学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以及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验小学建设资金的财政来源并不能对抗其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茂南四建公司与实验小学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款的50%,待强镇(区、街道)验收合格后,余下50%的工程款从省奖补资金支付”。该条款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但没有约定实验小学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即使实验小学需经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才能支付工程款,这只是实验小学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款程序,不能成为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双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验小学未告知茂南四建公司工程款的拨付需经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实验小学亦未举证证明该事实,一审法院推断出茂南四建公司应当知道工程款需经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缺乏事实依据,属错误的推定。二、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结算价须经过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确定不符合合同约定,该认定错误。双方已经对工程进行结算,实验小学在《实验小学新建教学楼工程结算编制报告书》盖章,双方确认工程结算价为6823349.38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上述工程结算价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实验小学从未向茂南四建公司出示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化府办(2009)80号]。因此,实验小学以涉案工程结算和决算未经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定抗辩不予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涉案工程己由实验小学实际使用两年多时间,实验小学应当向茂南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首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5.1约定“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茂南四建公司严格按照实验小学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于施工进程,实验小学和监理单位都从未提出异议,涉案工程未能通过消防验收是由于设计方设计过错导致,因设计图纸所造成的消防验收不合格应当由实验小学以及设计方承担责任,而不应当由茂南四建公司承担此责任。其次,涉案工程于2015年8月28日竣工,竣工后实验小学己擅自进行使用。茂南四建公司于2017年4月向实验小学交付了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结算报告,因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验小学应当向茂南四建公司支付本案所诉的工程款。最后,由于实验小学拖欠工程款未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实验小学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茂南四建公司支付利息。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支持茂南四建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实验小学答辩称,1.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未成就,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工程款需要经过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其他机构的审核价格不能作为财政结算,学校无权也没有能力支付。2.关于验收问题,涉案工程消防没有验收合格,消防间距不足6米,经与消防部门沟通后,消防部门解释为消防车可以通过的间隔就可以验收合格。关于水的问题,学校教学楼有水供应,是承包方安装的,消防用水和生活用水都是承包方安装的,实验小学没有反对茂南四建公司驳接用水。3.实验小学在2018年1月接到化州市创建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化府创现字[2018]1号),要求实验小学完成填报工作,按其要求上报化州市创建办,实验小学现在按茂南四建公司的指导办理验收手续。
茂南四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实验小学立即支付欠付工程款2776849.38元给茂南四建公司;2.请求判决实验小学支付欠付工程价款2776849.38元的利息给茂南四建公司(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9月5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4日止为277684.9元,实际欠息计至实验小学付清全部工程欠款之日止);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实验小学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茂南四建公司与被告实验小学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将实验小学新建教学楼工程的桩基础、土建、装修装饰、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规模:桩基础、框架结构六层、建筑总面积3779.41平方米;合同工期为120天。合同总价款暂定为6028203.7元。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计算。不因工程量偏差再作调整。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合同》第81条付款方式: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款的50%,待强镇(区、街道)验收合格后,余下50%的工程款从省奖补资金支付(工程款支付根据化府创强办【2013】22号文规定)等。
另查明,根据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化府办[2009]80号《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查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化府办【2014】16号《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州市2014年教育创强基建新建项目(概算100万元以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实验小学新建教学楼工程是属于化州市人民政府规划增加2014年的教育创强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必须经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定,其他任何机构的审核结果均不能作为拨付工程款或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再查明,化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于2016年6月27日对涉案工程出具化公消验字[2016]第002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经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目前,原告未能提供涉案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结算价是否一定须经过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确定?2、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余下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关于焦点1,根据化府办[2009]80号、化府办[2014]16号文件规定,该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必须经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定,其他任何机构的审核结果均不能作为拨付工程款或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本案中,原告对涉案工程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及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明知,工程款的拨付需走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程序也应当知道。因此,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结算价须经过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确定,《化州市实验小学新建教学楼工程竣工结算价》是一个效力待定的文件;关于焦点2,《合同》第81条约定: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款的50%。经查,涉案工程经验收不合格,被告又未进行整改,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工程款2776849.38元给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2776849.38元的利息给原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9月5日计起暂计至2017年5月4日止为277684.90元,实际欠息计至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欠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由于该诉讼请求须以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基础,而第一项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因此,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为31236.50元,由原告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茂南四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实验小学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实验小学应否支付工程款2776849.38元及利息给茂南四建公司。
本院认为,茂南四建公司与实验小学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合同第81条约定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款的50%,待强镇(区、街道)验收合格后,余下50%的工程款从省奖补资金支付。从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条件看,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和交付使用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本案中,虽然实验小学已使用了涉案工程,但化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对涉案工程出具化公消验字[2016]第002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内容为:经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茂南四建公司认为涉案工程的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实验小学与设计单位的责任,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涉案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后,没有证据显示茂南四建公司已经采取补救措施,现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因此,涉案工程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的条件,实验小学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茂南四建公司请求实验小学支付工程款2776849.38元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茂南四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36.5元,由上诉人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黎湛红
审 判 员  龙光新
代理审判员  张 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松霞
书 记 员  陈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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