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化州市官桥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982民初1163号
原告: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站南路站南五街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冠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锡祥,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金容,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州市官桥中学。
住所地:化州市官桥镇教育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土,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罗坚,男,是化州市官桥中学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传起,男,是化州市官桥中学老师。
原告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茂南四建公司)与被告化州市官桥中学(以下简称为:官桥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南四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锡祥、被告化州市官桥中学的委托代理人陈罗坚、陈传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茂南四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工程款1060351.69元给原告;2、判决被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1060351.69元的利息给原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六厘计算,从2015年9月1日计起暂计至2017年5月30日止为111336.9元,实际欠息计至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欠款之日止);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2曰,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化州市官桥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的土建、装修装饰、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规模: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六层、建筑总面积2800.38平方米;合同工期为120天。合同总价款暂定为4523518.35元。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计算。不因工程量偏差再作调整。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付款方式:属创强资金款项的: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关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款的50%,待强镇(区、街道)验收合格后,余下50%的工程款从省奖补资金支付(工程款支付根据化府创强办[2013]22号文规定)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进场施工,并带资完成了主体工程,工程于2015年8月28日竣工。工程竣工后,原告委托茂名市金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作出了《化州市官桥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竣工结算价》,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4759351.69元,被告作为发包人在上面签章确认。此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但是,被告在拖延不组织验收的前提下,于2015年9月1日开始使用工程项目——化州市官桥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组织验收,但被告至现在尚未组织验收。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仅支付了工程进度款3699000元尚欠工程款1060351.69元拒不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在拖延不组织进行验收的前提下,于2015年9月1日开始使用工程项目化州市官桥中学新建学生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视同被告已认可工程项目的质量。并且,被告委托的监理公司已出具了《房屋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认可了工程质量。而工程竣工后,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被告也在有编制结算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化州市官桥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竣工结算价》签单确认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化州市官桥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竣工结算价》付清工程价款给原告。被告拒不付款无限期拖延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此外,因原、被告就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对计付时间也没有约定,依据《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就欠付工程款,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从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欠付工程款计付利息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具状向贵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望判如所请。
被告官桥中学辩称,一、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茂南四建公司请求答辩人立即支付工程款1060351.69元的诉讼请求;二、判决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价款1060351.69元的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的利息111336.9元,实际欠息计至答辩人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起的诉讼请求;三、判决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我校的创强项目“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于2014年7月28日在化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经公开招标后,由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标承建,中标价4523518.35元,该工程2014年8月12日签订合同,合同工期120天,拟定2014年8月25日开工,2014年12月25日竣工,但实际上工程于2015年8年竣工。竣工后我校征得茂南四建公司的同意,于2015年9月起启用。该项工程为创强工程,根据2014年3月24日下达的化发改审[20l4]56号《关于化州市官桥中学新建学生前舍楼建设项目工程投资计划的批复》,批复我校该工程项目属创强工程,批复该工程项目资金420万元,资金来源:由上级财政专项拨款315万元,不足部分地方政府自筹解决。二、被答辩人在工程竣工后,委托“茂名市金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了结算,作出了《化州市宫桥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人民币4759351.69元”。被答辩人以此为依据,就在起诉状中认定工程总价款为4759351.69元没有依据。按相关程序,工程的最终造价,应该是工程验收合格后,把委托的“茂名市金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化州市宫桥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竣工结算价》交由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定并出具《化州市官桥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该报告书价格才为工程总造价。因此,“茂名市金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化州市官桥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竣工结算价》,中是一个参考价。三、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的“被告拖延不组织验收”不属实。按工程验收规程,验收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和行为。自宿舍楼竣工交付使用以来,我方不敢有丝毫的怠慢,心中时时刻刻牵挂着工程的验收,多次督促专门人员多方咨询、多部门走访,陆陆续续通过了工程验收所需要的《消防验收》、《环评验收》等,而《规划验收报告》也已经上报,等候批复,目前就剩下《节能验收》正积极完善材料。而需要承包方配合准备的验收材料,如《材料质量验收报告》,对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提供给我方。因此,工程到目前还没有验收下来,责任不在我方,因为工程验收需要双方配合,而且需要走程序,同时双方也没有约定验收期限,我们没有超期限,也没有故意拖延的意思。再说创强款项早已下拨到我校的账号,验收通过,我方会马上按合同约定程序,不能滥用诉讼权利。但为了被答辩人的利益,我校承诺,我方会尽量快速度完成的验收资料。四、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来主张工程质量合格,从而主张工程余款的做法不符合合同约定,因为合同已经约定了工程款的交付方式,有约定的必须先按照约定。五、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1点“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1060351.69元给原告”没有依据,按《新建宿舍楼施工合同》第81.1约定,付款方式:81.1属创强资金款项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款的50%,待强镇(区、街道)验收合格使用后,余下50%的工程款从省奖补资金支付(工程款支付根据化府创强办【2013】22号文规定),扣5%作保质金。”该工程到2017年5月10日止,已支付工程进度款3699000元,约占中标价4523518.35元的81.8%。款项支付是依合同支付,完全没有违反合问约定。同时,工程的欠款也不是被答辩人所主张的1060351.69元,因为工程总造价还没确定。六、诉讼请求第2点“判决被告支付工程价款1060351.69元的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l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的利息111336.9元,实际欠息计至答辩人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起的诉讼请求给原告”没有依据,理由与第五点相同。因我校工程款支付未违约,不存在利息。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化州市官桥中学的创强项目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在工程款的支付上,完全是按合同执行,不但未违法,而且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及质证
一、原告的举证及被告的质证
(一)原告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举证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证明原告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事业单位法人信息,证明被告化州市官桥中学的身份情况;
3、中标通知书、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证明被告化州市官桥中学将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的土建、装修装饰、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规模: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六层、建筑总面积2800.38平方米;合同工期为120天。合同总价款暂定为4523518.35元。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计算。不因工程量偏差再作调整。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等。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证明被告委托监理公司已出具质量评估报告认可了涉案工程质量。
5、化州市官桥中学学生宿舍楼二工程文件交接记录表,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6、化州市官桥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竣工结算价,证明被告以包给原告施工建设的化州市官桥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的总价款为人民币4759351.69元。
补充证据1、化府办[2012]189号文件,证明校安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施工单位进场7天后,预付合同价款20%作为启动资金,然后按工程进度最多不超过5次支付工程款,其中最后1次5%(验收二年后的保质金)
补充证据2、化府创强办[2013]22号文件,证明创强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支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款的50%,待强镇(区、街道)验收合格后,余下50%的工程款从省奖补资金支付。
补充证据3、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明被告公向原告支付了3699000元工程款,现尚欠原告工程款1060351.69元。
(二)被告的质证
被告化州市官桥中学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二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三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四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五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因为根据化州市财政局《化财办[2015]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算价报告需要化州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最后确定出具的竣工审核结算报告书为准;对补充证据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结性有异议,因为涉案的新建宿舍楼属于政府的创强工程,不属于校安工程。对补充证据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因为涉案工程项目未经有关单位验收;对补充证据三的三性均有异议,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699000元工程款是事实,但对原告称还欠工程款1060351.69元不是事实,因为工程总造价未经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工程造价未能确定。
二、被告的举证及原告的质证。
(一)被告化州市官桥中学的举证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证明被告化州市官桥中学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化府办【2014】16号,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对象是政府教育创强工程;
3、化发改审【2014】56号,证明批复同意新建学生宿舍楼一栋,占地面积519.75平方米,建筑面积2800.38平方米,估算项目投资项目投资420万元。资金来源:由上级财政专项拨款315万元,不足部分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4、施工合同,证明涉案工程的付款方式;
5、付款发票,证明工程付款的进度及金额;
6、化公消验字【2016】第0025号,证明消防验收通过;
7、化环登验【2017】1号,证明环评验收通过;
8、2014年工程预算审查报告书,证明工程总造价需要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最终审核,该中心对该工程未进行最后的结算。
9、化州市财政局文件《化财办[2015]6号》,证明预算和结算都须经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
(二)原告的质证
原告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至证据七的三性均无异议,但证据四中施工合同里并没有约定工程总造价需经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最终审核;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所证明的事实有异议,该预算报告并没有关于工程竣工后需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的内容;对证据九因该证据是复印件,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由法庭核实,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此文件第五条说明100万元以上工程款须经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并没有证明总工程价款须经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
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茂南四建公司与被告官桥中学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将官桥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的土建、装修装饰、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规模: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六层、建筑总面积2800.38平方米;合同工期为120天。合同总价款暂定为4523518.35元。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计算。不因工程量偏差再作调整。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合同》81条付款方式:属创强资金款项的: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关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款的50%,待强镇(区、街道)验收合格后,余下50%的工程款从省奖补资金支付(工程款支付根据化府创强办[2013]22号文规定)等。
另查明,根据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化发改审【2014】56号《关于化州市官桥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工程投资计划的批复》、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化府办【2014】16号《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州市2014年教育创强基建新建项目(概算100万元以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化府创强办【2013】22号《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校教育创强工程招标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官桥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建设工程是属于化州市人民政府规划增加2014年的教育创强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必须经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报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结算价是否一定须经过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确定?根据化发改审【2014】56号《关于化州市官桥中学学生宿舍一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该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必须经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报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本案中,原告对涉案工程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及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明知,工程款的拨付需走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程序也应当知道。因涉案工程涉及公共利益,为了公共利益和需要,政府职能部门投资审核中心对工程量及结算价进行审核已形成制度,目前,涉案工程未经全面验收,也未按规定报职能部门审核,《化州市官桥中学宿舍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是一个效力待定的文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工程款1060351.69元给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条件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1060351.69元的利息给原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9月1日计起暂计至2017年5月30日止为111336.90元,实际欠息计至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欠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由于该诉讼请求须以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基础,而第一项请求得不到支持,因此,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5345元,由原告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翁凯飞
审 判 员  徐学军
人民陪审员  陈 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黄国英
书 记 员  钱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