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446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关于广州广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119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一、被告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前向原告广州广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45000元;二、如被告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广州广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原告广州广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440元,保全费3119.24元,由被告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并于2020年1月23日前向原告广州广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迳付。由于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广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查询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7089.79元并冻结了其名下3家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119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的调查,除划拨被执行人的大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炳奎
审判员 张孙翔
审判员 刘启聪
书记员 赵润凡
书记员赵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