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9民终8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山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州市第四中学,住所地:化州市北岸开发区罗江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系该学校的校总务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春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化州市第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46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许彦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