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中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8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上诉人河南中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中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4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河南中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中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中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中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文联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晓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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