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7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6号城智大厦1幢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37139。
法定代表人:黄永纪。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潘村工业区鲤鱼门侧一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00791K。
法定代表人:郭洪振。
关于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宏正公司)与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三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8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三联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宏正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9037元。
经查明,本案申请人宏正公司系本案生效判决中本院摇珠选定的鉴定机构。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三联公司应向宏正公司支付鉴定费663723.83元。基于鉴定费系本案执行依据诉讼过程中必要的诉讼费用。本院已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三联公司催缴上述鉴定费。案号为(2022)粤0604执12987号。在执行过程中,宏正公司以已向本院发函催缴鉴定费由,于2022年5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7757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业初
审判员  陆桂秀
审判员  廖凯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