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989号
原告: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6号城智大厦1幢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37139。
法定代表人:黄永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南村明德“北丫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57657467360。
法定代表人:陈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波,男,该院基建科主任。
上列原、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增加的造价咨询服务费852724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2日,被告与原告订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新建业务用房(住院综合大楼、感染病科楼)造价咨询,工程估算投资额:项目预算总投资约为4.55亿元(不含医疗设备),估算建安工程费约3.9233亿元。根据该预算,合同约定全过程总咨询服务费2221650元(其中概算审核咨询服务费297720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费1923930元)。现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新建业务用房(住院综合大楼、感染病科楼)项目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额的批复》(南发改资樵字[2020]4号)、《工程概算定案书》、《工程造价汇总表》,被告确认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本项目概算价为65866.4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55169.28万元。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三部分主用条件第6.1约定“以审核概算价工程费中的建安费用为计费基础,按照广东物价局发文《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的规定标准计费后乘以中标折率再乘以基准费率73.4%”,按建安工程费55169.28万元计算,概算审核咨询服务费为413577元{[100×0.2%+400×0.18%+500×0.16%+4000×0.13%+5000×0.12%+(55169.28-10000)×0.11%]×73.4%×90%(中标折率)×10000};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费为2660797元{[100×1.2%+400×1.1%+500×1%+4000×0.9%+5000×0.8%+(55169.28-10000)×0.7%]×73.4%×90%(中标折率)×10000};总咨询服务费合计3074374元(413577+2660797)。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增加工程咨询服务费852724元(3074374-2221650)。为此,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被告发送《造价咨询工作联系单》申请增加工程咨询费852724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没有意见,是否应支付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由法院裁判。
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提供了造价咨询服务,被告并没有相反异议,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包括因增加工程产生的价款。原告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服务费852724元予原告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63.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给付上述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巫伟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梁倩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