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1执828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碧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65102821E。
法定代表人:海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跃东,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瀚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自贸区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28QW85。
法定代表人:席云凯,总经理。
关于河南碧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瀚盈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具体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瀚盈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
2.2020年7月28日、2020年11月5日、2020年12月10查多次询了被执行人河南瀚盈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的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河南瀚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互联网银行多次查询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3.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河南瀚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瀚盈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5.2020年12月11日和申请人河南碧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贾跃东约谈终本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申请人也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范晓玲
审判员 千 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