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民初12607号
原告:段江侠,女,汉族,1961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佩茹,广东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晶,广东正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承远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金丰城大厦B座1105。
法定代表人:彭承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龙,深圳承远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燕燕,深圳承远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段江侠诉被告深圳承远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段江侠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江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江侠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段江侠负担。
审判员 吴坚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韦佳俐(兼)
书记员
李铭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