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3执3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路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9009X
法定代表人:徐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603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偿还原告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7万元及利息21993.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受偿债权13965元,未受偿债权29728.67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尹书华
审判员 王 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