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3执3249号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城东关。注册号340621600156130。
经营者:赵德鑫,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相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9009X。
法定代表人:徐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603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截至2020年3月12日,双方共同确认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濉溪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钢管租赁费350603元、钢管拆除回收费用9360元及违约金105181元,合计465144元;二、如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以下时间付款濉溪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仅向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钢管租赁费、钢管拆除回收费用及违约金共计32万元: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濉溪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1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租赁费1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租赁费12万元;如果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付款,濉溪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以465144元为基数计算:钢管租赁费350603元、钢管拆除回收费用9360元及违约金105181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8277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138.5元,由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濉溪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濉溪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亦核实濉溪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提供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濉溪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要求其提供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已受偿债权0元,未受偿债权465144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濉溪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尹书华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园园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